(2015)右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百色市贮木场与陆启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百色市贮木场,陆启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百色市贮木场,住址百色市城东二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红星,该场场长。被执行人陆启亮,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壮族,现住百色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百色市贮木场与被执行人陆启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陆启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右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刘桂龙审判员 覃绍泽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凌国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