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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10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映江花园第五届业委会与喻绍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映江花园第五届业委会,喻绍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0112号原告:映江花园第五届业委会,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新村9号,组织机构代码07234490-2。负责人:李天棋,主任。被告:喻绍琴,女,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映江花园第五届业委会与被告喻绍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16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映江花园第五届业委会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映江花园第五届业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映江花园第五届业委会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梅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