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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526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马金平与马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改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改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平,马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改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2526执20号申请执行人马金平,男,回族,1981年7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现住甘肃省张掖市。被执行人马福祥,男,回族,1964年5月4日出生,青海省民和县人,现住址不详。我院于2016年05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马金平与被执行人马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改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案件后,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人身下落进行了调查。特派两名干警前往被执行人马福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县,在当地工商局、民政局、房产所、各大银行及车管所查询其及其家人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马福祥无任何财产登记和存款信息,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的标的150000元未执行到位。我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该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查控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人身下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西藏自治区改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改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马金平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常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洛桑达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