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5执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周爱芬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周爱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5执147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爱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拱商初字第0075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周爱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爱芬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爱芬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周爱芬(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58的存款人民币6856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勇AUT())O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