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民初4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801民初4195号原告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库尔勒市文化路*号九华万象城*楼。法定代表人:王志文,主任。组织机构代码:72239XXXX。委托代理人徐宝巨,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产保险巴州支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广场路*号百川商务大厦*楼。法定代表人何浩,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4869XXXX。委托代理人李佳慧,汉族,女,1986年7月7日出生,公司员工,住库尔勒市人民东路56号9号楼2单元202室。原告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巴州支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徐宝巨,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巴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佳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8日,原、被告签订律师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代理被告与李长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诉讼事务,原告指派徐宝巨、安新律师为该案的代理人,代理费1500元,交通费等据实报销,原告在完成代理工作后,被告应当在收到律师费发票后30日内付清代理费。2014年7月2日,原告收到库尔勒市法院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告转交了该调解书和律师费发票。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代理费、交通费。据以上事实,原告依法向你院起诉,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辩称:案件的一审结果没有达到被告预期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有权解除委托合同并不支付代理费,且实际出庭的律师与合同不符,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同样有权解除合同,现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律师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代理被告与李长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事务,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指派徐宝巨律师为该委托案件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一般授权。约定代理费的支付为本起案件代理费为人民币1500元,交通费、住宿费100元。双方就权利及义务,合同的解除,纠纷的解决等作出约定。2014年5月15日,被告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原告事务所的律师安新律师为诉讼代理人,2014年5月16日,委托代理人安新到庭参加了被告与李长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庭审活动,2014年5月25日,库尔勒市法院作出(2014)库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委托代理人安新收取判决书,并交被告。2014年7月2日,原告为结算代理费开具票号:09626219号,金额1500元的税务发票。由于被告未按代理合同的约定结算代理费、交通费,现原告起诉法院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1500元、交通费100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上述费用的利息188.6元,以上诉讼请求合计1788.6元。以上事实有律师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复印)、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函(复印)、(2014)库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发票(复印)、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的律师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告按合同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交通费1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支付费用的利息188.6元,因合同没有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对其辩解意见,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150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1600元;二、驳回原告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25元,合计: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金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