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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2执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刘彩军申请执行马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彩军,马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2执886号申请执行人刘彩军,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马琳,女,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关于刘彩军申请执行马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102民初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马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后街道北二小区房屋一套过户给申请人刘彩军。二、申请人刘彩军可持本裁定到相关机构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王永生审判员 呼 和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