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2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申屠李荣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申屠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246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被执行人申屠李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0236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申屠李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屠李荣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申屠李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申屠李荣(证件号码:)在兴业银行省分行的35×××86的存款人民币521523.29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建安AUT())O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方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