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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2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董鹤与陶永光、乔凤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鹤,陶永光,乔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322执743号申请执行人董鹤,女,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梨树县小城子镇。被执行人陶永光,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梨树县小城子镇。被执行人乔凤霞,女,1978年2月21日出生,农民,住同上,系陶永光妻子。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民一初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该案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位于梨树县小城子镇二层门市楼依法作价、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抵偿本案执行款,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梨民一初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学田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于国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