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执83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王万勇与顾成菲、王金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勇,顾成菲,王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83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万勇,男,1962年6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顾成菲,女,汉族,1987年10月14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王金国,男,汉族,1984年8月23日,不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王万勇与顾成菲、王金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皖1102执834号的裁定,查封了顾成菲、王金国银行存款51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顾成菲存款5100.00元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苏审 判 员 张承槽代理审判员 王国雷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