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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执7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行申请张军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行,张军达,吴静,尚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7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嫩江镇嫩兴路35号。负责人周然,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军达,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吴静,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尚德明,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行与张军达、吴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1859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霍立臣审判员 刘 铁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师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