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行审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东海县昶佳实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海县昶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722行审121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孔庆亚委托代理人王新颖委托代理人庄术栋被执行人东海县昶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翠花。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月26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作出东人社察理字【2016】第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条件,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东人社察理字【2016】第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鹏审判员 戚 宇审判员 单迎霞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朱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