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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9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与吕祖民、吴广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吕祖民,吴广伟,吴世友,陈团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9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路179号。被执行人:吕祖民,男,汉族,1974年3月18日,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吴广伟,男,汉族,1984年8月12日,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吴世友,男,汉族,1961年9月15日,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陈团结,男,汉族,1976年12月7日,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与吕祖民、吴广伟、吴世友、陈团结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琅民二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吕祖民、吴广伟、吴世友、陈团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祖民、吴广伟、吴世友、陈团结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祖民存款34902.7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