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执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海涛诉刘振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涛,刘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500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涛,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振东,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王海涛诉刘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豫0185第24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振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振东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石君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