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2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10-15
案件名称
唐义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2849号罪犯唐义,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5)南法刑初字第00639号刑事判决,认定唐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以罪犯唐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唐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1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义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舒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