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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8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重庆永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刘昌仕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永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昌仕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8816号原告:重庆永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松林路73号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562382461。法定代表人:石家正,总经理。被告:刘昌仕,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重庆永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昌仕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永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永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永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重庆永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祥建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夏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