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执3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建设金属有限公司、沈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建设金属有限公司,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376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金属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沈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西商初字第0437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沈某的配偶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2的存款人民币3342011.4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旻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朱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