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卢建华与董文学、杨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华,董文学,杨凯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2804号原告:卢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明,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文学。被告:杨凯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建华与被告董文学、杨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义务,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正当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建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卢建华负担。审 判 长 陈由义人民陪审员 陶金富人民陪审员 李福兴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代书 记员 叶 臻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