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广西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56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广西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头塘镇二塘村一组田阳与百色交界。法定代表人庞荣舟,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法定代表人易金海,该××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城中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城中支行账户18×××64上的存款766300元至本院;(收款单位全称: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帐号:60×××8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张世健审判员 覃绍泽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黄俞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