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5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艾文生与崔玉林、齐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文生,崔玉林,齐文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5民初1076号原告:艾文生,男,1975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崔玉林,男,1959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唐山市。被告:齐文波,男,1973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原告艾文生与被告崔玉林、齐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文生、被告崔玉林、齐文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文生诉称:2010年2月20日,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并写下借据一张。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无奈,原告现诉至人民法院。被告崔玉林辩称:我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借该款是当时村里用,但具体干什么用忘了。是在2010年2月20日经我手从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借完后我把钱交给当时的会计齐文波了,会计给我开的收据,开完票据后我将票据交给原告了。这个钱至今未还。被告齐文波辩称:我在2010年在村里任会计,我记得从原告借款的事,是被告崔玉林经手借的,借款时我没有在场,也没有将钱交到我手,是当时的村主任崔玉林让我开的收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0日,被告崔玉林从原告艾文生借款人民币10000元,由被告齐文波为原告出具欠款10000元的欠条,经手人为被告崔玉林、齐文波。该借款至今未还。2010年崔玉林系乐亭县王滩镇张安村村主任,齐文波系时任会计。被告崔玉林、齐文波主张该借款系为村里所借,用于村里开支,但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借款系村里花费。以上事实,由欠条和原被告陈述可证。本院认为:被告崔玉林从原告艾文生借款,并由被告齐文波为原告出具了经手人为被告崔玉林、齐文波的欠条,被告崔玉林亦承认借款未还事实,原被告间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崔玉林、齐文波应承担归还原告借款的法律责任。被告崔玉林、齐文波主张该借款系二被告在王滩镇张安村村民委员会任村干部时为村委会借款,该举证责任在二被告,但二被告并未举证证实其主张,故二被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玉林、齐文波归还原告艾文生借款人民币10000元,该款限被告崔玉林、齐文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崔玉林、齐文波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该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宏权审 判 员 张庆伟人民陪审员 商向光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韩小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