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6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郑美丽与杨竹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美丽,杨竹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6067号原告:郑美丽。被告:杨竹山。原告郑美丽与被告杨竹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美丽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已减半收取),由郑美丽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峰松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二○一六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张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