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26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城信用社与建德市永行车业有限公司、刘燕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城信用社,建德市永行车业有限公司,刘燕峰,方洪珍,建德市兴达车业有限公司,戴东林,张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630-5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城信用社,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东站路**号。诉讼代表人吴剑宁,主任。被执行人建德市永行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东关路16号。法定代表人刘燕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燕峰(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59********),男,195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梅城镇总府后街***号。被执行人方洪珍(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3********),女,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梅城镇总府街***号。被执行人建德市兴达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东关路18号。法定代表人戴东林,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戴东林(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2********),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梅城镇后历路*号。被执行人张英梅(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1********),女,196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梅城镇小西门**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建德市永行车业有限公司、刘燕峰、方洪珍、建德市兴达车业有限公司、戴东林、张英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人民币6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440300元(该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6日,自2015年5月7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付),诉讼费用人民币334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建德市永行车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梅城镇东关路16号的房地产,拍卖所得款人民币9150000元,尚不足清偿优先债权;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建德市永行车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法人股股金1624784股,拍卖所得款人民币5330000元,申请执行人经参与分配受偿人民币1666829元。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刘燕峰作为本院另案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人民币289835.8元,用于支付诉讼费、执行费。经查询六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六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刘燕峰、方洪珍、戴东林、张英梅采取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刘燕峰、方洪珍采取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263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洪春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方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