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夏景惠与顾霞琴、张荷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顾霞琴,夏景惠,张荷,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9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顾霞琴。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夏景惠(曾用名夏军灰)。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荷。一审被告:夏某。法定代理人:顾霞琴,系夏某母亲。再审申请人顾霞琴因与被申请人夏景惠、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荷、一审被告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02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查明,再审申请人顾霞琴与被申请人夏景惠已于2015年1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顾霞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丁 浩代理审判员 杨红旗代理审判员 王玉福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章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