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陈新军与宁波市鼎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朱青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军,宁波市鼎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朱青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180号原告:陈新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荣,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群峰,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宁波市鼎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丈亭镇丈亭村。法定代表人:方贺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钱锋,余姚市姚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青法。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义康,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新军与被告宁波市鼎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朱青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陈新军于2016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新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陈新军负担。审 判 长 史 慧人民陪审员 徐和岳人民陪审员 管金代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代书 记员 朱黎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