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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7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白玺申请执行杨金钢、奇俊毅、阿拉达日图、德吉夫、哈斯高贝、鄂尔多斯市维力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玺,德吉夫,阿拉达日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7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白玺,男,汉族,1965年6月18日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德吉夫,男,蒙古族,1976年10月16日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阿拉达日图,男,蒙古族,出生日期不祥,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白玺与杨金钢、奇俊毅、阿拉达日图、德吉夫、哈斯高贝和鄂尔多斯市维力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阿拉达日图在鄂尔多斯银行银通支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阿拉达日图在鄂尔多斯银行银通支行账户的冻结;二、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阿拉达日图在鄂尔多斯银行银通支行账户内存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三、冻结被执行人阿拉达日图在鄂尔多斯银行银通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博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张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