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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8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王万勇与顾成菲、王金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勇,顾成菲,王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8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万勇,男,1962年6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顾成菲,女,汉族,1987年10月14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王金国,男,汉族,1984年8月23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王万勇与顾成菲、王金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顾成菲的银行存款5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