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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2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饶越红与建德市星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越红,建德市星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2942号申请执行人饶越红。被执行人建德市星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大同。法定代表人饶应松,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饶越红与被执行人建德市星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寿调确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资款人民币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建德市星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400元;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建德市星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铁钉半成品及制钉原材料,拍卖所得款人民币1720500元,申请执行人经参与分配受偿人民币3178元。本院另案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建德市星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大同镇工业功能区内的房地产、办公设备等整体资产,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饶应松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294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洪春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方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