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振和、尹玉芬诉邢玉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和,尹玉芬,邢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行null(2016)吉0382执380号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王振和,男,1943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尹玉芬,女,1946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邢玉霞,女,1955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王振和、尹玉芬诉邢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了(2015)双郊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邢玉霞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振和、尹玉芬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2执3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刘凤华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肖 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