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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执2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竺晓燕、王胜跃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竺晓燕,王胜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2196号申请执行人竺晓燕被执行人王胜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东商初字第0424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胜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胜跃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胜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胜跃(证件号码:)在宁波农业银行的70×××86的存款人民币10656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勇AUT())O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陈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