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3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万进、吴邵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进,吴邵琪,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245号申请执行人:王万进,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执行人:吴邵琪,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王伟,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申请执行人王万进与被执行人吴邵琪、王伟民间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6执他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吴邵琪、王伟在(2016)浙0604执324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邵琪、王伟银行存款人民币231215.46元(含执行费3318.46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航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黄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