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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3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3856号原告:王某,女,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超英,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男,199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乡村风味馆)。原告王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何伟平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代书记员 徐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