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5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胡建洁与鲍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洁,鲍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5797号申请执行人胡建洁,女,1968年4月1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执行人鲍昕,男,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胡建洁诉鲍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7482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6)郑黄证执字第68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鲍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胡建洁于2016年7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执行程序没有继续进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57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和解协���,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刘 铮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鑫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其他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8月4日评议地点:执行局合议庭成员:张春尧、李安永、刘铮书记员:张鑫关于胡建洁诉鲍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评议记录如下:承办法官张春尧介绍案件执行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执行程序没有继续进行的必要。张春尧意见: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安永、刘铮意见:均同意。合议庭意见:本本案在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执行程序没有继续进行的必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议庭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5)金执字第6151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一份受送达人送达地点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张春尧送达人张春尧注: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者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