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5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术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术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5758号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三村6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484815R。法定代表人邓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波,公司职工,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赵兴楠,公司职工,女,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郭术恒,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术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 旻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贺小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