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天贵与秦生印、张印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贵,秦生印,张印,李士江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民初1571号原告张天贵。被告秦生印。被告张印。被告李士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贵与被告秦生印、张印、李士江退伙纠纷一案中,2016年9月4日,原告张天贵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恒众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红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