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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天贵与秦生印、张印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贵,秦生印,张印,李士江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民初1571号原告张天贵。被告秦生印。被告张印。被告李士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贵与被告秦生印、张印、李士江退伙纠纷一案中,2016年9月4日,原告张天贵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恒众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红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