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执字第3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国辉和被执行人陈学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辉,陈学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尤执字第3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国辉,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尤溪县。被执行人:陈学区,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辉和被执行人陈学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4月19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43195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学区名下的GU7537奥迪小车一部,但因无法找到该车辆,无法进一步处置该财产。本院查封了陈学区与许国华共有的坐落于尤溪县西滨镇西洋东街建筑面积196.92平方米的房产,暂时无法处置。本院通过银行、及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其名下财产,均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文旺审 判 员 陈其乐代理审判员 曾玉水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周广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