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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龙港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陈礼良、苏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龙港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陈礼良,苏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00740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龙港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负责人:余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丽。委托代理人:黄秀文。被告:陈礼良。被告:苏琪。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龙港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被告陈礼良、苏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礼良、苏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8329.78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71740.71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以本金268329.78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均按年利率15.3%计算);2.判令被告陈礼良、苏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及期内利息17元、逾期利息(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3%计算)、复利(以期内利息17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3%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7月25日,被告陈礼良与原告签订《个人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允许被告陈礼良在合同有效期内周转使用最高限额为30万元的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结息日的次日为付息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具体发放的每笔贷款的种类、币种、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等以相应的借款借据(包括电子银行、网上银行借据)记载为准;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偿还贷款的,原告有权对逾期贷款按照实际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被告未按约偿还贷款利息的,原告有权向借款人计收复利,贷款期限内应付未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结算方式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应付未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和结算方式计收复利。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陈礼良于2014年7月27日通过网上银行提取两笔贷款:1.借款金额29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27日至2015年7月27日,借款利率均为年利率10.2%。借款后,被告陈礼良于2015年7月27日偿还借款本金54.51元,于2015年8月3日偿还借款本金9975.96元,于2015年12月24日偿还借款本金8228.82元,于2016年1月24日偿还借款本金3410.93元,并支付利息至2016年1月20日止,剩余借款本金268329.78元及剩余逾期利息未予偿还;2.借款金额1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27日至2015年7月27日,借款利率均为年利率10.2%。借款后,被告陈礼良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7月20日止,借款本金1万元及剩余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未予偿还。另查明,被告陈礼良、苏琪于2003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3月11日登记离婚,于2009年7月2日登记复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礼良、苏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龙港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268329.78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71740.71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1日起算至2016年1月23日止;以本金268329.78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4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均按年利率15.3%计算);二、陈礼良、苏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龙港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1万元及期内利息17元、逾期利息(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8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5.3%计算)、复利(以期内利息17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8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5.3%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32元,由陈礼良、苏琪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32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戴美洁人民陪审员  陈培听人民陪审员  苏苗盘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陈秀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