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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执44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某与黄海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黄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44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黄海波,男,1987年12月生,汉族,住合肥市巢湖市。本院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3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黄海波的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孙 昊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解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