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执44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某与黄海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黄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44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黄海波,男,1987年12月生,汉族,住合肥市巢湖市。本院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3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黄海波的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孙 昊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解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