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托执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屈洪波、金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屈洪波,金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托执字第153-2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托克托县双河镇托克托大街。法定代表人王文正,董事长。被执行人屈洪波,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金铂,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蒙古族,职工,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屈洪波、金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13年3月13日作出的(2013)托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屈洪波、金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屈洪波、金铂偿还借款本息155595元,案件受理费1662元和执行费2193元,共计1594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屈洪波、金铂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全红审判员 云继新审判员 巴俊叶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崔利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