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夏某、滕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滕某,陈某甲,王某甲,吴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167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无业。曾因赌博于2015年8月18日被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19日被逮捕,同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2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逮捕,同日被监视居住(严重疾病)。被告人滕某,无业。曾因赌博于2015年8月1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秀微,浙江海昌(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甲,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苏芳芳,浙江海昌(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滕某、陈某甲、王某甲、吴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滕某、陈某甲、王某甲、吴某及辩护人陈秀微、苏芳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0日左右,被告人夏某通过陈玲(另案处理)介绍,在乐清市柳市镇龙井路230号6××室王某甲、陈某甲的住房内开设赌场,以32张骨牌为赌具,二张比大小的形式组织赌博人员狄某等人进行赌博,并向庄家抽取头薪牟利。2016年4月15日、16日二天,被告人夏某以同样的形式在被告人王某甲家中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取头薪牟利,并在4月15日、16日二天雇佣被告人滕某为赌博人员开门,雇佣被告人吴某为赌博人员开门、指路、放哨。2016年4月20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夏某以同样的方式在王某甲家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共聚集至少三十人以上参与赌博,其雇佣王某乙抽取头薪,雇佣被告人滕某为赌博人员开门,雇佣被告人吴某放哨,直至当天下午3时许被查获,当场查获赌资143790元,头薪2000元。在以上赌博场次中,被告人夏某每次至少抽取头薪2000元,共抽取头薪至少10000元。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明知被告人夏某组织他人在自己家中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取头薪,仍提供场地给被告人夏某开设赌场,共获取场地费用至少2500元。另查明,被告人夏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吴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在诉讼期间,被告人夏某、陈某甲、王某甲、吴某向本院退清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滕某、陈某甲、王某甲、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通话明细和机主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证人黄某、许某、王某乙、狄某、陈某乙、李某甲、袁某、周某甲、陈某丙、李某乙、陈某丁、郑某、程某、翁某、陈某戊、周某乙、雷某、金某、余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情况说明、通知记录数据光盘、退赃款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滕某、吴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予以帮助,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场地,获取费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开始执行期间,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被判刑,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考虑到本案赃款已退清,被告人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滕某、陈某甲、王某甲、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告人滕某应当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吴某应当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的辩护人分别提出陈某甲、王某甲有法定从轻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要求对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适用缓刑,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应予前罪并罚;对被告人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缓刑,上述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各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原犯开设赌场罪尚未执行完毕的余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告人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三、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四、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五、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六、追缴被告人夏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吴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该赃款已扣押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骨牌1副、头薪盒1个及赃款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少华人民陪审员 高文松人民陪审员 翁灵巧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郑古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