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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7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郑建伍与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伍,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7004号原告:郑建伍。被告: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云,系该公司股东。原告郑建伍为与被告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水泥款4902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有货物买卖关系。从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3年5月15日止,原告共四次向被告发送包装水泥,由被告单位员工验收及签单确认。发货时间及货款金额分别为:2012年12月7日10250元、2013年1月19日1560元、2013年4月5日20400元、2013年5月15日为16815元,货款金额合计为4902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付,遂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郑建伍货款49025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计513元,由被告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银喜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代书记员 肖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