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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7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重庆兴吉矸砖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兴吉矸砖有限公司,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7058号原告:重庆兴吉矸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吉安镇寒泸村。法定代表人:陈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恋,女,该公司职工。被告: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文兴路47号。法定代表人:曾顺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开国,男,该公司经理。原告重庆兴吉矸砖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兴吉矸砖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兴吉矸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兴吉矸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重庆兴吉矸砖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