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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特1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席宜霞、李大松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席宜霞,李大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594号申请人:席宜霞,农民。申请人:李大松,农民。本院于2016年9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席宜霞与申请人李大松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战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席宜霞与申请人李大松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9月2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李大松赔偿申请人席宜霞医疗费1972元、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100元、物损200元,合计3272元,扣除已支付的2072元,尚需支付1200元,款于2016年9月2日前履行;二、两申请人因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所有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战 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