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余巧申请执行黄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巧,黄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453号申请执行人:余巧,女性,1989年10月6日出生,26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11198910069661,住内江市东兴区西林街道琵琶村6组34号被执行人:黄波,男性,1988年11月9日出生,27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11198811099793,住内江市东兴区新江街道办事处新江村7组附19号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5)内东民初字115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波的银行存款816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绍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黄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