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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7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金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学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288号原告:金华市金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南街金发广场五楼。法定代表人:陈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朱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金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金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朱学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金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市金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金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施春茶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苏芹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