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81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巨红申请执行武付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巨红,武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81执46号申请人李巨红,男,196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原平市石豹沟煤矿职工,住原平市轩岗镇安茂小区*号楼*单元*层。身份证号:142202196010221274被执行人武付红,男,1950年6月1日出生,汉族,轩岗煤电有限公司刘家梁煤矿退休职工,住轩岗煤电有限公司刘家梁煤矿瑞丰小区。身份证号:142224195006011016申请人李巨红申请执行武付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原商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武付红暂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合议此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平市人民法院的(2015)原商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怀礼执行员 李俊廷执行员 岳满廷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