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海龙与孔秀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龙,孔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张海龙。被执行人孔秀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龙与被执行人孔秀莲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海龙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执字第1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翟现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晁宗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