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执3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刘淑敏与砀山县第二汽车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敏,砀山县第二汽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3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淑敏。被执行人:砀山县第二汽车队,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道北西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进忠,该车队队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淑敏与被执行人砀山县第二汽车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砀山县第二汽车队房产查封,由于被查封的房产待处理,不能如期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1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刘淑敏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成磊审判员 卢次川审判员 邵珠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高 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