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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庄支行与马庆芳、董玉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庄支行,马庆芳,董玉会,晋毅斌,张涛,袁红伟,王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41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庄支行(原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庄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尹海军。被执行人马庆芳。被执行人董玉会。被执行人晋毅斌。被执行人张涛。被执行人袁红伟。被执行人王金文。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庄支行申请执行马庆芳、董玉会、晋毅斌、张涛、袁红伟、王金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文民金初字第7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庆芳、董玉会、晋毅斌、张涛、袁红伟、王金文在银行的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马庆芳董玉会晋毅斌张涛袁红伟王金文相当于30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马庆芳、董玉会、晋毅斌、张涛、袁红伟、王金文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东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