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治明与高仲良、王雅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治明,高仲良,王雅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489号申请执行人张治明。被执行人高仲良。被执行人王雅凤。张治明申请执行高仲良、王雅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18285.00元,执行费人民币1674.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治明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高仲良、王雅凤名下位于三里亭苑四区31幢6单元501室的房产。另通过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48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徐燕秋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代书 记员 王秋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