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陈峰与黄建龙、景加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峰,黄建龙,景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372号申请执行人陈峰。被执行人黄建龙。现正在服刑。被执行人景加芳。关于陈峰与黄建龙、景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新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元,执行费440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君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峰以被执行人黄建龙正在监狱服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峰申请撤销执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新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审 判 员 石磊山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