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3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石珠妹、吴伟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珠妹,吴伟龙,吴晓秀,夏克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392号申请执行人石珠妹,女,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吴伟龙,男,1974年10月24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吴晓秀,女,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夏克微,女,195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石珠妹与被执行人吴伟龙、吴晓秀、夏克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4347号判决书已于2016年6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伟龙、吴晓秀共同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5年7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夏克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各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被执行人夏克微至本院申报财产称其每月有一笔社保金,无其他收入与财产;被执行人吴晓秀至本院申报财产称无财产与收入;被执行人吴伟龙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系统查询中行、建行、农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吴伟龙、吴晓秀或未开设账户或账户余额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夏克微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瑞安支行账号为62×××19账户有存款16300元,被执行人夏克微开设于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10×××29账户有存款7万元,现予以扣划。本院向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吴伟龙有房屋一处,坐落于瑞安市陶山镇碧山前村村(产权证号:00××47),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申请执行人可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申请续封),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予以处置。本院查询公安部门,查明各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石珠妹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递交了和解协议,其载明:一、截止2016年8月30日,各被执行人共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5年7月11日起开始计算;二、由瑞安市人民法院扣划的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陶山支行10×××#1账户7万元,由申请执行人石珠妹领取5万元,由被执行人夏克微领取2万元,双方对此再无其他争议;三、被执行人夏克微中国工商银行瑞安支行62×××19账户16300元,申请执行人石珠妹领取6300元,被执行人夏克微领取1万元,此后每月进入账户里的工资2279元由被执行人夏克微领取1500元,由申请执行人石珠妹领取779元,双方对此再无其他争议;四、各被执行人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1万元,于2017年6月1日前偿还35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35000元,于2018年6月1日前偿还3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所有剩余本金及利息。五、若各被执行人按照本协议第四条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申请执行请求;六、若各被执行人未按照本协议第四条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原申请执行请求扣除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部分,一次性向瑞安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石珠妹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续还款日期未到,本次程序执行到位56300元,且申请执行人石珠妹申请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3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吕 力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代书 记员 戴文波 更多数据: